无效婚姻的解除,无效婚姻财产分割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婚姻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4-04-02 10:54

一、无效婚姻财产分割

1、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2、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4、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6、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7、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二、无效婚姻案例、无效婚姻的解除

1、无效婚姻案例

2、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3、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4、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

5、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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