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夫妻房产分割问题
判决认定原则
男女双方均无法证明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者为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或自然增值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1、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产处理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计算公式为:
双方应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乙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2、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期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期款可以认定为只增与出资父母的子女。
3、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处理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法院的意见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其它非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
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4、如果用婚前个人财产的资金婚后投入购买房屋
则在离婚时应将个人财产先剔除出来归一方所有,其他部分再按房屋价值予以分割,而不是以这部分个人财产占房产总投入的比例作为这一方的投资进行分割。
这也符合最高法院的观点,虽然房屋已付款项中包含了个人财产部分,但这部分资金产生的市场增值部分属于因夫妻双方的主观努力产生的被动增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