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离婚案件管辖地,离婚案件管辖法院
1、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会给原告行使诉权和法院审理案件带来诸多不便的情况,因此民诉意见规定了一些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
2、《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4种情形,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的人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只有提起的诉讼是有关身份关系(身份关系是指包括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的诉讼,才能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地法院管辖。
4、《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