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债务问题,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离婚财产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3-21 17:07

离婚后债务问题,婚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41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解释(二)第25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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