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缺席判决,离婚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一、离婚缺席判决、离婚缺席审判
1、离婚案件中常会出现另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及下落不明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和第130条之规定,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缺席审判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2、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4、缺席判决和公告送达,保证了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婚姻是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问题,一旦出错将是无法挽回。
5、因此应该适当加大对原告方证据的严格审查,适当要求原告承担较其他纠纷举证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6、对一方以对方下落不明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要把查明一方当事人是否确属下落不明作为案件的重点,因为查清该事实是确定离婚案件能否适用缺席判决的关键。
7、在程序上尽可能保证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多渠道获取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信息。
8、对经传票传唤被告不到庭的案件,审判人员更要慎重处理,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争取让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二、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离婚可以缺席判决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缺席判决情形:
1、在被告反诉的情况下,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三、离婚案件缺席判决、离婚诉讼缺席判决
1、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为保障法庭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保障到庭参加审理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案件进行审理、做出裁判的制度。
2、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
3、开庭审理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就是缺席判决。
4、缺席判决必须在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作出,同时,要认真考虑缺席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对于被告必须到庭才能查明事实的案件,如果被告拒不到庭,应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到庭,不能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