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纠纷
探视权纠纷案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单方垄断探视权。
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往往限制另一方与子女接触,这种情形的探视权纠纷案件在审理中较为普遍。
2.行使探视权的主体范围广。
婚姻法规定,行使探视权的主体是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
而在日常生活中,除了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不直接与未成年子女在一起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甚至孩子姑、姨、叔、伯等都期望可以得到探望。
3.探视权纠纷案件难执行。
在执行探视权案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上,行使探视权是1周1次还是1月1次?是到子女所在学校还是到子女居住的地方探视?
一方探视,另一方是否可以地场?等等问题,若在判决书中规定详细,那执行起来就很困难。因为实际生活中,随时出现的复杂因素很可能导致无法按判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