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笔记:工伤赔偿
一、基本案情
高某入职某技术技术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10年6月20日,高某在某市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高某属于工伤。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高某属九级伤残。经法院判决,交通事故侵权人赔偿高某误工费5万元。
后高某申请仲裁,请求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待遇。
二、案情分析
接受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遭受工伤,其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赔偿是否应在工伤保险待遇中扣除。
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在法律关系上属于两个不同的部门法律调整的范畴,两者主体、性质、客体等多方面的有着明显的差异。
但是同一主体在受害行为中存在工伤损害和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在赔偿方面却又存在诸多内在的联系。
如果劳动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中,高某在因公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高某启动民事索赔程序,经法院判决。
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其中包括误工费(该误工期间包含了停工留薪期)。
但误工费损失是第三人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代价,是高某依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得到的 民事赔偿,双方是基于民事侵权和被侵权而产生的法律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此情况下,如果该公司在支付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因侵权产生的误工费,则该公司基本上无须支付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高某并未实质上享受到因工伤所产生的工伤待遇,与相关工伤保险法规立法精神相悖,因此,该公司应当予以支付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
四、裁判结果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判认定,高某因受工伤,其在医疗期间治疗,某公司应支付高某停工留薪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