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期限,新公司法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期限,新公司法竞业禁止
1、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