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期限,新公司法竞业禁止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劳动律师免费咨询 时间: 2014-03-19 12:09

竞业禁止期限,新公司法竞业禁止

1、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公司法第70条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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