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诉讼律师
一、深圳劳动诉讼律师、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5、单位不能扣辞职劳动者的工资,除非在其用工合法的情况下和劳动者签订了违约金条款。
6、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只能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和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条款。
二、深圳劳动诉讼律师、劳动法试用期工资规定
1、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以上两条是可以选择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一条来执行。
4、在试用期,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5、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按照拖欠工资数额的双倍赔偿。
6、劳动者可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由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