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一、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1.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2.劳动纠纷诉讼费,每件交纳30~50元。
3.其他诉讼费用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鉴定费、勘验费、诉讼资料和法律文书制作费、证人的误工补贴和差旅费,另外还有申请财产保全和执行及 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4.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用由原告预交,但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受理费。
5.上诉案件由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双方都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
6.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交纳受理费。
二、深圳劳动案件律师
1.当事人败诉的,由败诉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2.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按比例分担。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根据他们各自对诉讼标准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
4.原告撤诉后,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收取。
5.驳回起诉的案件,由起诉的当事人全部负担。
6.案件在审理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双方自行协商分担,协商不成,比照败诉人负担的原则解决。
7.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仲裁机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 际支出的费用。
9.申请执行费按下列标准交纳:
1)申请执行案件。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
2)申请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金额或价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 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