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劳动纠纷仲裁程序
劳动纠纷处理程序,劳动纠纷仲裁程序
1、仲裁庭。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纠纷,应当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简单劳动纠纷案件,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处理。
仲裁庭对重大的或者疑难的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2、管辖。
县、市、市辖区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纠纷。
设区的市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纠纷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纠纷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
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必须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或者死亡的职工,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
4、仲裁申请。
当事人向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5、受理。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6、开庭。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纠纷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7、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纠纷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8、执行。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审理期限。
仲裁庭处理劳动纠纷,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10、回避。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是劳动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与劳动纠纷有利害关系的;与劳动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做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