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笔记:股东身份与员工身份是否有冲突?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律师办案笔记 时间: 2013-05-23 15:24

一、基本案情

白某,2011年8月入职某公司,任职销售经理。

同时成为某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的5%的股权,同时公司每月支付其5000元的工资。

由于该公司从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克扣白某工资近30000元,经其多次向公司索要,都无功而返,不得已,白某将持有的股份转让他人。

2012年2月,白某随即申请仲裁要求被克扣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分析

接受本案后,看过本案详细材料,该公司每月都以公司账户向白某发放固定金额(被克扣的除外)。而且该公司也从未向白某分过红利。

三、庭审该公司答辩

白某是公司股东之一,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系数正常,不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每月发放的固定金额属于公司红利分红,由于红利每月不确定,所以每月发放均有差异。

四、律师代理意见

白某对于公司来讲,有双重身份,一则是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应当发放其工资;

二则白某是股东,对于股东来讲,是有分红的权利,但是白某入职以来并没有分到过红利,公司章程也没有明确约定红利如何来分,什么时间分,按什么比例来分,若公司主张每月发放给白某的固定金额是分红,应当举证证明该属于红利分红,因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而且也承认白某的工作职位,因此应当认定该金额为白某工资;

第三,因员工身份,提供劳动获得工资与股东身份获得分红并不矛盾,并不存在冲突。

五、裁判结果

白某为该公司为该公司提供劳动,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至于该公司辩称发放的属于分红,因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难以成立,且二者并不存在矛盾。因此,该公司应当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

六、律师办案体会

成为公司股东的劳动者,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尤其是那些持有小额股权的劳动者,因为好多劳动者是由于工作原因公司赠与的股份,因此一定要在实践中敬小慎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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