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支付双倍工资赔偿,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可能是意识到《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规定,会让有些企业无辜受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6月23日公布施行《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意见第二十一条第2款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这一意见,为单位抗辩员工的双倍工资请求提供了依据。
但是,意见毕竟不是法律,仲裁员和法官如何认为,仍然是决定单位能否抗辩成功的根本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副总主管人事合同工作,未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其自己,无权要求双倍工资。
考虑到该副总平时可能有些加班,酌情判决支付2千余元的加班工资,驳回其余全部诉讼请求。
与一些为了政策需要,违心作出的判决不同。在这份判决书内,法官清晰地阐述了判决的理由和所据以认定的证据;
笔者认为,即使该副总上诉,中院也会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