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债权债务律师 时间: 2014-03-17 17:44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认定标准

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应先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

2、民间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1)债权人举证责任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2)债务人举证责任

债务人抗辩的种类很多,其有可能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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