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4-03-17 17:14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1、定金担保有惩罚性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

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

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

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

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

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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