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经济律师事务所 时间: 2014-03-16 19:08

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92条:

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民事诉讼法第93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民事诉讼法第94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民事诉讼法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5、民事诉讼法第96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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