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
公司破产法全文,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法
1、公司破产的法律责任
破产违法行为的责任。
企业破产责任。
欺诈破产行为。
2、公司破产相关问题
1)取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2)追回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有新破产法第31、32条所列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不法民事行为时,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认定行为无效,并追回财产。
这种由管理人行使的权利称为追回权,亦称否定权或撤销权。
3)别除权
指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就债务人特定的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称为别除权。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4)抵消权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