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请破产条件
公司申请破产条件
1、破产法第2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
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
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
3、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
4、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债务,是从企业资产可流动性方面为破产申请划定的一个界限。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能单独做为破产原因,它是为弥补资不抵债标准过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选择条件;
也应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做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对于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考虑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技术力量、知识产权、劳动力等因素来考查。
5、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指债务人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
虽然依据其资产状况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或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也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