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房屋质量问题索赔,房屋质量问题如何索赔?
1、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2条规定: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30条规定: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31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32条规定: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筑法
第60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第62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4、合同法
第94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如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房屋地产开发企业未履行保修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内仍未履行的,且房屋质量问题已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买受人方可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