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标的的概念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律师网 时间: 2014-04-11 17:13

一、合同标的的概念

1、标的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备条款。

3、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以下4类

1)有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

2)无形财产

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

3)劳务

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

4)工作成果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无形物。

二、什么是合同的标的

1、合同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力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2、合同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标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标的条款必须清楚的写明标的名称,以使标的特定化,从而能够界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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