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4-11 16:48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为准。

2、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民事诉讼法第25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民事诉讼法第38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6、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

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

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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