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管辖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 2014-04-11 16:45

约定管辖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约定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意义

在合同中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管辖,不仅可以降低诉讼成本,增加胜诉的几率,同时也有利于对对方形成威慑力,促进双方的和解。

3、仲裁法规定

第4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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