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与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经济合同律师 时间: 2014-04-11 15:22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补充合同的效力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

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一般不会同时产生,会有时间差,主合同成立时间在前,补充合同成立时间在后,这是补充合同产生的时间规律。

补充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补充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补充合同,这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基本关系。

主合同因为有了补充合同,所以使得主合同原意更准确、更完善、更具有可操作性。

补充合同的编号往往是以主合同为依托而表达的,如__号合同补1、补2,这是强调二者主从关系的实质体现。

因为有了补充合同这种特殊形式,能够保证双方履约顺利,合同纠纷减少。

2、补充合同的效力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3、补充合同与合同变更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合同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合同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合同。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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