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时间: 2014-04-09 11:42

委托合同的解除,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1、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

合同法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在发生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终止。

合同法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2、委托合同终止的后果

1)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赔偿损失。

2)因委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时,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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