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 时间: 2014-04-09 11:39

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合同法定解除条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对于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定等。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

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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