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新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作者: 深圳律师 分类: 深圳劳动合同律师咨询 时间: 2014-04-04 16:30

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新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条件: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过错)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单位提出)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0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非过错性解除)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41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裁员)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期满终止)

6)依照本法第44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单位过错终止)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是公司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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