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笔记: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一、基本案情
2011年4月,王某,女,(非深圳户籍),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张某(香港籍)。
诉讼请求:
1、解除与张某同居关系;
2、分割共同财产位于福田区某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产权),张某支付房子一般对价。
二、律师办案过程
被告张某找到我,分析了该案后,张某决定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参加庭审。
在办理该案件过程中,发现:
1、王某并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张某是同居关系;
2、王某2008年8月份取得该房产一半产权时是以购买的方式取得的,并在房产登记中心有备案的房产买卖合同,但是当时签合同时间本案应诉时间已过2年,如果被告张某要主张王某未付房款__万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是否能够反诉?
3、仔细看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是王某将购房款打入与张某共同指定的银行监管账户,但是双方始终没有指定银行监管,因此就不牵扯到时效的起算,没有过诉讼时效,然而却不能反诉要求要求原告支付当时的50%份额的购房款,因为不属于同一诉讼标的和法律关系。
三、律师代理意见
1、本案案由不当,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是同居关系,应当判决驳回。
2、原告取得涉案房产50%产权是购买形式获得,原告若同意支付当时购房款__万元,被告同时按市场价支付房产对价。
3、否则将另案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对价。
四、原告代理律师辩驳
1、原告与被告确属同居关系,原告的一半产权是被告赠与的,之所以有买卖合同是因为原被告没有亲属关系,不能办理赠与;
2、只不过是被告办理过户时必须履行的形式手续,且不同支付当时的购房款。
五、被告变原告
1、庭毕,经过给被告再三分析后,决定再次委托我以房产买卖案由向福田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当时的购房款__万元,这下原告变被告,被告变原告。
2、王某先前的代理律师韩某代表王某出庭参加诉讼,出具授权时的公证委托书是处理与张某同居析产的公证委托书,而本案是房产买卖,因此,福田法院拒绝其代理,让其坐在了旁听席,做了缺席开庭处理。
3、结果判决王某支付当时当时购房款__万元。
4、之后,王某主动找到张某,同意和解,扣除当时购房款后,张某支付了王某房产的对价。
5、王某撤诉,并配合张某办理的50%房产过户登记。
六、律师办案体会
1、作为代理律师,一定要弄清楚涉及本案的方方面面,不能一知半解,为当事人竟可能多的考虑一些问题,涉及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落下。
2、就本案中的王某代理律师韩某,认为很简单的案件却出现了王某作为被告的情况,而且自己还搞的没有权限代理,这是不注重细节造成的后果。
3、对律师来说,没有最简单的案件,只有最复杂的案件,一着不慎,牵扯到的是当事人的利益。
4、所以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应该恪守原则,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这样才能取得客户的信任,法官的尊敬。